我是谨言慎行的姚素馨,
来自遵纪守法的啊嘿达公关
这几天,看到行业里的好几位小伙伴都转发了这篇《舆情维护≠删帖犯罪:一场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无罪辩护》:

我对于“有偿删帖”的态度,一直就是很不乐观、非常谨慎。
看了文章,有点担心可能有人会真的以为这个可以做的。算我多嘴,再劝几句。
01
在看这个案例之前,先看下我们自己画的有偿删帖谱系。

这里,我们把所有的“有偿”都关联到了“抓起来”。
再看这次的具体案例。
根据PO主的描述,当事人干的活儿是:
本案的两位当事人,是一家科技公司的两位股东。他们的公司主营业务是“舆情管理”“舆情维护”。简单来说,当客户(公司或个人)在网上发现与他们相关的网站、言论时,会委托他们公司处理。
他们接单后,会代表客户向小H书、Z乎、B家号等自媒体平台提交申诉材料,要求平台介入审核。平台审核后,如果认为申诉理由成立,便会对帖子进行“沉帖”或“隐藏”处理。
这是典型的由第三方公司,走平台方正规渠道,替品牌方做关于企业相关言论的沉删屏控处置。
在我对于政策文本的理解里,这一直就是不可以的。后面会具体展开说。
于是,
公安机关“雷霆出击”,跨省对公司立案侦查,并将两位企业家在内的多名公司高管、员工悉数抓捕。
他们认为,这种“有偿申诉”服务,本质上就是“有偿删帖”,涉嫌非法经营罪。
如果定罪,也挺严重:
当事人在被羁押一段时间后,退缴了高达100万元的所谓“赃款”,才得以办理取保候审。
不过,取保只是暂时的自由,一旦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期将是五年以上。
不过,在张律师的处理下,最终: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两位企业家重获法律上的清白!是个全面胜利、欢欢喜喜的结局。
02
我没这么乐观。
这个案子最终撤销,主要因素到底是什么?
张律师PO出来的“双线辩护策略策略”,明确提了:程序釜底抽薪,实体坚决无罪。
这个案例是“跨省”的,在程序部分,那会儿正好遇到最高检部署开展“打击异地趋利性执法”(即“远Y捕捞”)的专项行动。
Emmmm……我只能说一声可遇而不可求,命里有时终须有,命里无时死一死。
而且,个人认为,这对整个进程和结果的影响,占了很大部分。
再看辩护角度部分。

这些4个单点,其实放在整个谱系里面,更好理解。
先套个盾,我就是个PR,法律知识浅薄,只是怕死,对于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会看得比较仔细一些。
以下,完全就是分享。
03
我们按照更顺的逻辑一点一点讲。
首先,“帖”不是“帖”。
在我们能看到判罚和依据文本中,权威描述其实是“有偿删帖” ,而不是公关经常说的“有偿删稿”。

“删帖”显然是早古互联网的说法了。
实际上,随着传播内容形态发展,不管你删的是文字,还是图片、漫画、长短视频,都属于删除信息服务,都被视作“有偿删帖”。
在抗辩的时候,你非说“这个不算帖”,没有任何实操意义。
04
然后,什么“帖”能删?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翻译过来,如果有人在网上对你实施了“侵权行为”,直接就可以采取“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这个叫做“必要措施”,压根不会踩到什么红线。
对于公关来说,问题只有一个,品牌方想要删掉的东西,多少是别人的“侵权行为”,多少是能证明的侵权的。
真的有理,就让法务同学加加油,尽快拿出来的证据和推进平台处理。
网上老爱说谁主张谁举证,公关表示,没有见过这种世界,都是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好么。
05
再来说说“删”。
“删”也不是删。
广东省公安厅“净网2019”专项行动“飓风50号”专案有个案例:
广州宸熙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至2019年6月期间,先后与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达成网络优化服务协议,有偿提供沉帖、删帖、屏蔽负面信息等服务。
这里的意思是,除了直接消失术的“删”,沉帖、稀释、屏蔽信息和断开链接,都属于删。
所以,我看到张律师说沉帖和删除有区别,我其实没有很明白。以往很多判例里面,删除、沉降、屏蔽……都是“违规手段”。

沉帖、稀释、屏蔽信息和断开链接,都算删除的逻辑,也不难理解:
“有偿删帖”本质上是扰乱互联网运行秩序,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不特定市场竞争者的利益,系不诚信行为。沉、降、稀释、屏蔽造成的影响其实没有本质区别。
当然,所有操作里面,直接“删”是管得最严格的。
06
更要紧的,其实是“有偿”。踩雷都踩在这里。这次案例也是“有偿”问题。
更有名的例子,其实是2019年10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挂出一则刑事判决书,从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获悉,四家公关公司及负责人从事非法删帖业务一审判决构成非法经营罪,相关负责人因此获刑。
我不写是哪几家公司了,应该都知道的。
“有偿删帖”的归宿是“非法经营罪”。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于2013年9月10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有5个要素:
1)违反国家规定
2)以营利为目的
3)通过信息网络
4)有偿
5)删除信息
张律师策略里强调了去投诉的东西是“真的”。

其实,“有偿删帖”被认为是“非法经营”的5个要点里面,去删的东西是真的还是假的,完全不是要素。
07
违反国家规定,什么规定?
目前最常用的依据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意思就是,我们这些公关公司,有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质么?没有证儿,就是非法。非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08
有偿,怎么判定?
对公付款、开发票,齐活。
张律师认为“代为申诉”可以规避。

罗翔老师以前也讲过一个案例。
B公司委托A公司向搜索引擎公司提出申请,删除网络上的不实言论。其实B公司完全可以自己申请,但是不想花太多时间,于是委托A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向搜索引擎公司提出删帖申请。
是几乎一模一样的情况,当时判罚依据是:
第三方收钱之后,代表甲方向平台方投诉或与当事方协商,并且成功删除信息,属于“有偿删稿”。
换句话说,第三方不能代表甲方,用任何官方身份,进行与删除信息相关的操作。
再换句话说,第三方公司可以做“资料准备”工作。但是,最重要的有实名身份的资料上传环节,只能是甲方自己进行,以及毫无利益收受的就是单纯看不过眼的充满正义的路人。
09
说得更加明白一点:
品牌方自己去做操作,不属于“以盈利为目的”。
品牌方的公关要求删帖,目的是维护自家企业、消除负面影响,跟“以营利为目的”不沾边,也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这里并不是说,甲方触发非法经营罪的风险很小,所以可以很放心地去找一些“途径”处理信息。不推荐哈。
再次明确,处理不实信息的唯一正当方式就是:当事方(品牌方)自己亮出身份和证据,向平台方(信息承载渠道)进行举报和投诉。
10
最后,多说几句。
公关经常被认为是去“删帖”的,删不掉就是公关水平不行。
我极其讨厌这种论调。
2019年,我们在公众号上写过:相信公关不需要删帖,也能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