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跨国连锁便利店集团7-ELEVEn向美国得克萨斯州北区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耐克计划于7月11日发布的Air Max 95“Sport Green and Safety Orange”配色运动鞋,未经授权使用了其注册的橙、绿、红三色条纹商标。

7-ELEVEn在诉状中指出,耐克在鞋身侧条纹上使用的配色组合与其商标“极易混淆”,且发售日期刻意选在品牌年度促销日“7-ELEVEn Day”,鞋垫还印有便利店货架图案,产品描述提及“街角便利店”,意图误导消费者以为是官方联名。
7-ELEVEn称,在起诉前曾多次尝试沟通解决,但耐克仍按计划推进发售,属于“恶意漠视”其商标权。7-ELEVEn请求法院永久禁售该鞋款、召回并销毁产品,同时要求获得赔偿金及耐克相关销售利润。

截至目前,涉事鞋款已从耐克官方Snkrs应用及官网下架,消息传出后该产品二级市场价格激增。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明确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而即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完善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将禁止在不相同、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扩大至不区分注册与否均禁止抢注。
从全球司法规则来看,商标保护遵循“不垄断单色、只保护专属色彩组合体系”的核心原则,单一颜色无法被独占,但经过固定顺序、固定比例搭配形成的专属色彩组合,以及长期使用形成独特辨识度的视觉元素,均受法律明确保护。美国商标法保护经长期使用取得“第二含义”的颜色组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经典判例明确,固定配比、固定排布的专属色彩组合,可独立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注册商标。
7-11自1987年起使用橙、绿、红三色条纹,2009年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完成商标注册,合法取得该色彩组合的专有商标权,受美国商标法完整保护。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亦规定,颜色组合属于法定可注册的商标客体,受法律专属保护。结合LV诉茉莉奶白案的判决逻辑可知,现行法规对高知名度品牌的经典视觉元素、图形标识采取严格保护标准,即便跨品类使用,也可依据商标权的跨类保护规则认定侵权成立。



